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在长治市区房地地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1 生效日期: 1995-11-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100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实行市管县新体制以来,随着市直单位的逐步南迁,我市在长治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问题日渐突出。出于没有及时理顺管理体制和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造成我市在长治市区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闲置、损坏、流失等问题十分严重,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经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1、充实驻长治市办事处领导力量,健全管理机构。办事处内设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在长治市区的房地产管理工作,经驻长治市办事处选派一名副主任,专管这项工作。

  2、市建设局下属的驻长治市统建办公室成建制(包括人员、经费、动产、不动产等)划归晋城市驻长治市办事处,具体交接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落实。

  3、我市在长治市区内的房地产统一归晋城市人民政府所有。任何单位处置在长治市区的房地产。都必须向办事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长治市区房地产处置的收益,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5、晋城市驻长治市的干部、职工执行晋城市统一的房改方案,一户只能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公房。凡在晋城市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公房的。原则上不能在长治市再享受此优惠政策。确属住房困难的,经批准可享受一套全额集资房。

  6、原晋南地区果树场划归我市的50亩土地,用途不变。要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开发进度,以解决老干部的住房困难。
  上述意见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