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咸价房发[2001]0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使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陕价房发(2000)99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综合管理费、物业维修养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物价部门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成本费用,对物业管理基本服务价格核定中准收费标准并规定浮动幅度。浮动幅度在中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10%。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根据管理服务水平及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中准收费标准执行。正在执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从2001年3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重新审批。
四、价格管理权限、报批程序、交通工具保管、停放费等仍按《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