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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5 生效日期: 1995-10-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法律,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为贯彻《房地产法》。加强房地产业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据《房地产法》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市场硬件建设,真正做到有市有场,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条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凡房地产转让的,必须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权产籍管理体系。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工作,由市建设局和土地管理局分别负责。县(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发放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及驻市各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城区、郊区政府所辖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分别由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郊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后,经市建设局审批并报市政府批准,发给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房地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发证手续。

  四、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住宅建设。为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宅,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承担所开发商品房面积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加快安居工程实施步伐,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备案制度和企业等级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法》等有关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开发企业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情况,核定资质等级并颁发证书,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预售的开发公司,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凡未取得土地许可证预售房屋的,要按《房地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抓好房屋租凭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所有需要出租的房屋,产权人应按《房地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租凭许可证》。租凭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凭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凭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的,租凭双方应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八、积极开展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金融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建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推动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开展。要加强房地产抵押评估,做好房地产抵押物的拍卖管理工作。

  九、依法加强房地产估价和价格管理工作。《房地产法》规定了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要尽快依法完善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成交价的申报、审查、审核和登记管理,对估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使之规范化。

  十、加强房地产出让、转让收益的管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租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一、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房地产管理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发现上述情况,要按照《房地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房地产业法制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房地产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对房地产业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提高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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