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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户高速公路和省道107环山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0-12-2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0]148号

西户高速公路是二连浩特至河口国道主干线(GZ40)和我省公路'米'字形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省道107环山公路是我省及我市的重点工程。建设这两条公路,对于实现国家'五纵七横'公路主干线和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目标,实施省委、省政府'重点发展关中,积极开发陕南、陕北'战略,提高我市公路交通整体水平,增强西安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以及办理手续等方面打破常规,特事特办。交通部门要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8)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户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陕政字(1998)65号文执行。省道107环山公路征地费用一律按照我市规定的每亩3000元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按照陕政发(1998)65号文件执行。

  二、鉴于国家正在逐步制定和陆续颁布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为了确保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对于西户高速公路和107环山公路建设应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暂予缓交,待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办理。

  三、为节约建设资金,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公路建设采石取沙和建筑用粉煤灰等原材料供应上给予支持和协调。在保证河道、河堤安全的前提下,在有关部门指定的河段由施工单位自行采取天然河沙;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境内生产的粉煤灰等建筑材料。

  四、其它事项,均按陕政字(1998)65号文严格执行。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字(1998)65号
西安、咸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绕城高速公路是国家和我省重点工程。建设这条公路,实施省委、省政府'重点发展关中,积极开发陕南、陕北'战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实现国家'两纵两横'公路主干线规划目标,建设我省'米'字型公路主骨架,提高全省公路交通的整体水平,增强西安中心城市的辐射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以及办理手续等方面打破常规,特事特办,实行优惠,及时处理;要全线动员,全民动手,努力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征地和临时用地比照国家对铁路、民航建设用地的规定,暂不计征'耕地占用税',并免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菜田开发基金,免交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土地占用当年,核减农业税及公购粮(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二、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市政府实行总承包,省土地局代表省政府统一办理征用手续。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每亩5000元;荒地、荒滩地不予补偿。临时用地每年每亩补偿1500元;复垦土地的复垦费每亩补偿600元;青苗补偿费不论夏季或秋季,每亩最高400元。征用基本农田一、二类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免交造地费。
  土地征用后,需要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市政府负责。
  三、关于拆迁工作。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建筑物、电力、电讯、管道、水井等(包括土地和地上、地下一切设施)不予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迁,费用自理,其中国家重点电力设施及主干网通信设施的拆迁,可按材料费作适当补偿。
  集体单位的建筑物拆迁,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00至12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60至90元,土坯房每平方米补偿40至50元。
  私房拆迁,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40至2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10至140元,土坯房每平方米补偿60至100元,非住房每平方米补偿40至6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至4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至20元。
  树木砍伐,成年挂果树按平均每棵70-90元补偿,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按平均每棵20至30元补偿,未成材的杂树按平均每棵1至3元补偿。赔偿的树木,以设计部门前期调查和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
  坟墓迁移费,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三年以上的老坟每座150元。
  灌溉机井每眼补偿8000元,人工井每眼补偿600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预制厂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移动农用电杆每根补偿200元。
  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对乱葬乱埋的坟墓,应就地平填,不予补偿。
  所有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均由项目所在市政府实行总承包。
  四、为了节约建设资金,施工单位可就近采石、采沙、取土,一律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其中占用耕地取土,按临时用地标准给予补偿;使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有关方面应大力支持,按照国家规定无偿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与新建通道、涵洞衔接的农耕路和水渠,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农耕路每延米补助8元,水渠每延米补助5元,但不征地,由当地村组自修、自用、自养。
  六、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的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的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为公路用地的组成部分,免征城市配套费和商业网点费。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公路工程的税率执行。
  七、为保证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由省交通厅与西安市、咸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奖惩;市、区政府要成立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工作机构,抽调交通、土地、公安等部门人员,专职从事征地拆迁工作,以确保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按期完成。
  八、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按照先用后征、先建后理的原则,实行建设工地封闭管理。工程之外的所有问题,由所在市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费用,更不得向施工单位摊派。
  九、凡属征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设施、树木、农作物,都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拆除,不得借故拖延。否则,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拦和扰乱施工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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