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9 生效日期: 1997-01-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四[1997]2号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局第五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来电询问,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服务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兼营公用电话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市个体工商户经本市电话管理部门批准兼营公用电话(包括长途电话)服务业务,对其同电话管理部门结帐后取得的服务费收人,一律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并按市局沪税政四平(1993)24号文件所附的《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带征率表》行业二、征税项目(三)中所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