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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办公厅关于预算外专项资金实行统一开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 1995-08-2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120号

x市直各委、局、办及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晋城市实施〈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办法》,经1995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所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专项资金统一到市信托投资公司开设投资公司开设委托专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设委托专户的范围
   1、煤炭资金,包括:(1)公路能源建设基金;(2)煤炭生产补贴款;(3)煤炭专项维简费;(4)协作煤基金;(5)市煤炭运销公司代收费用。
   2、交通、工商、建设、土地、物价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专项收入。
   3、其它的政府所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专项资金。
   上列各项资金从1995年9月1日起所发生的收和一律到市信托投资公司委托专户,进行专项储存。

  二、资金储存使用原则
   纳入市信托投资公司储存的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晋城市实施〈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原收支渠道不变、使用的审批权限不变、资金的所有权不变的“三不变原则”。实行“集中储存、政府审批、财政监督”。

  三、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用
   市信插投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严格资金办理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票据法》的规定,维护委托方的权益。
   1、按照委托方的有关文件、合同及时办理支付、划转等有关事宜。
   2、保证委托资金使用的及时足额,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3、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对委托贷款除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免费供应有关凭证。
   4、委托资金的间歇使用,由市计委、经委、农委提出项目投资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信托投资公司方可办理借贷手续。
   5、违背委托协议的有关条款所造成的后果,要严格追究市信托投资公司领导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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