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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关于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关于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妇儿工委、市妇联
二○○四年四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 (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为幼儿入小学做准备,也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奠定基础。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 (二)我市的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多种形式办园的方针,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保教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努力推动我市幼儿事业的健康发展。
  ? (三)2004-2008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
? 在城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0-3岁阶段幼儿教育有较大发展;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 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大多数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 城乡幼儿园的办园水平有较大提高。2004年底以前每个县(市、区)都要办好一所骨干示范幼儿园,2005年底以前每个乡(镇)要办好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有较大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普遍受到一次县级以上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幼儿教师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
?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完善管理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 (四)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体制。
? 市政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全市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要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山、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 县级政府负责本县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育儿教育,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班)条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 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学前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幼儿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 (五)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级教育支出每年安排幼儿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用于骨干幼儿园建设,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以及幼儿教师培训等业务活动。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用、挪用和调控。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示范性园的建设,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努力把公办幼儿园办成示范性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或其它借口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停发或减发幼儿教师工资,已经停发或部分停发幼儿教师工资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各地不得出售、变相出售或租赁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或租赁的必须在2004年7月底以前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各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城市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 (七)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推动家庭幼儿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 (八)教育部门要在省政府确定的对公办幼儿园、农村学前班的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公办幼儿园(班)、农村学前班的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学前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县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对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学龄前儿童,要由当地政府统筹协调,减免他们的有关费用。
  ? (九)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指导,切实保证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在托幼机构落实。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与教育部门共同对新开办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方面的考核,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颁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通过各类卫生宣传日、各种宣传媒体、家长学校以及儿童保健门诊等方式向托幼机构和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 (十)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规模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无配套幼儿园的,不予规划审批。教育部门要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也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 (十一)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 (十三)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制定的编制标准,结合我市幼儿园工作实际,核定幼儿园(学前班)教职工编制数。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 (十四)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联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与母亲、儿童有着天然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和长期从事托幼工作的传统优势,积极举办托幼园所,并协助政府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 (十五)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幼儿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办园活力,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幼儿教育的需求。薄弱幼儿园和新建幼儿园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民办幼儿园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各级骨干和示范性幼儿园等优质教育资源不得进行改制。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尤其是公办骨干和示范性幼儿园通过联办、承办分园等办法,按照民办机制举办“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园、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幼儿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 (十六)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和相同待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
  ? (十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可在与当地教育部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其资产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 (十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办园许可证由省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取得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后,还应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对现有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凡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应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要责令其停办或限期改进。教育、民政、财政和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检查和监督。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 (十九)有条件的地方要使学前一年教育尽快向学前三年教育过渡。县(市、区)城区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正在举办的,要在2004年秋季入学前停办。乡(镇)政府所在地已经办有幼儿园并能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的,小学附设的学前班也要逐步停办;没有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要抓紧兴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小学举办学前班要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 (二十)幼儿园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各种名义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 (二十一)各级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学前班)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完善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园舍活动场所、饮食安全卫生的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儿童事故的预防,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 (二十二)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出现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努力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注重幼儿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 (二十三)建立幼儿园的评估定级制度,并实行按等级收费,形成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学前班)使用幼儿学习和活动的手工操作材料和音像资料,必须经省教育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手工操作材料、音像资料,不得使用。
  ? (二十四)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市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市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示范园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同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和复评,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要积极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 (二十五)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根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 (二十六)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类幼儿园要优先录(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任教。大力推进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
?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并按规定参加提高培训。
  ? (二十七)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通过实施各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培养一批在教育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园长、优秀教师和教育名师组成的骨干教师队伍。
  ? (二十八)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 (二十九)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
  ? (三十)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办、计委、民政、财政、劳保、建设、卫生、妇儿工委及妇联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 (三十一)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学前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三十二)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教育督导部门每年要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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