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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郊区晋庙铺等三乡镇煤炭外运“月票”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09 生效日期: 1995-06-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49号

郊区人民政府、市煤炭运销公公司、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直有关部门:
  市政府晋政发(1994)110号文件下发后,郊区政府、市煤运分公司、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农机局等部门对完善郊区晋庙铺等三乡镇煤炭外运“月票”制度和清理整顿使用“月票”的外地车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促进了公路煤炭运销秩序的好转发 经济效益的提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对“月票”制度“整顿、完善、取消”的指导思想,根据省政府晋政发91995)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六月七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郊区晋庙铺、追山、衙道等三个乡镇使用“月票”运煤车辆的单位价格作进一步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晋庙铺、追山、衙道三乡镇使用“月票”运煤车辆的单位价格由现行的25.5元/吨调整为40元/吨,拉运趟数和核定吨位仍按晋市政发(1994)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要切实做好“月票”的印制和出售工作。“月票”由市煤运分公司负责印制,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发售。发售前郊区政府要组织培训发售“月票”的职工,确保准确、无误,不出现任何差错。特别是要加强“月票”售前售后的组织管理工作,郊区政府、市煤运分公司、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和市农机局要加强力量,主动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这次调价方案的顺利出台。

  三、郊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月票”调价的宣传动员工作,要用一个月时间,组织专门人员,深入使用“月票”的乡镇、村层层进行宣传发动。首先要召开乡镇、村干部会议,认真学习宣传省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件,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110号和(1995)12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统一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在统一干部思想认识的基础上, 发动干部、党员带头深入各户做好群众、车主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省、市政府的政策,把为什么调价的有关政策、依据、道理给广大群众讲得清清楚楚,使广大群众自觉地执行市政府的规定。

  四、市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郊区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从严治路、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严禁车辆违章逆行、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保证道路畅通,给车户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输环境。

  五、市、县(市、区)煤运公司各营业站、煤焦管理站从八月一日起,按此通知精神认真检查运煤车辆,认真按规定收费。

  六、“月票”从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全部取消。要求郊区政府在今年十一月份前做好取消“月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市煤运分公司在十一月份前实行划片管理,为各营业站配备微机,对过往车辆检查、业务员开票等实行监控。实现管理现代化,所有管理站要公开公布煤焦管理站的职责、收费标准、举报电话,要加强管理站的力量,并且要求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要配戴工作证,文明检查、文明管理。十二月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取消“月票”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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