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综发[2000]325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管委会事业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市政办发(2000)108号)的精神,我局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西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收费的通知》(市价房发(1992)240号);西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西安市房地产管理收费的补充通知》(市价房发(1995)226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市价房发(1995)195号)等文件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实行中、省两级管理的精神。西安市物价局、市容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自行车保管站乱收费的通知》(市价检发(1994)056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相悖。经我局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