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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潘家村小区十号楼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 2000-11-13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房发[2000]319号

西安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潘家村小区十号楼及龙首东区九号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意见收悉。经考核,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管理暂行规定》考核,确认潘家村小区十号楼为丙级收费单位,龙首东区九号楼为丁级收费单位。应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健全财务制度,执行明码标价,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三公开。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月收取。需要预收的,预收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收费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写住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
  五、本批复从二000年十一月份起执行。
附表:一、潘家村小区十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住宅用房
二、龙首东区九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住宅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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