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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实验中学、广播电视大学和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工程的建设事关我市城区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根本缓解城区入学、就医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建设有关征迁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二OOO年第四号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对延市计综(1998)277、447、470号文件和延市规发(1998)196、198、199号文件批复规划用地内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拆迁,现将有关拆迁事宜通告如下:
1、凡在本次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单位、集体、个人必须服从大局,自觉遵守国家征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本次征迁范围内所涉及的工商单位、个体户,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七日内自行清理搬迁财物,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收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超过期限不能搬迁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负。
3、在本次规划用地征迁范围内,凡有房屋租赁关系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4、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临时、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产权人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5、延安市实验中学、延安广播电视大学和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工期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宝塔区政府及市区城建、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干扰拆迁工作。对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及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6、本次拆迁工作由延安市统征统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