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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市实验中学、延安广播电视大学和妇幼保健院规划用地内违章建筑及临时设施依法拆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09-27
发布部门: 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安市实验中学、广播电视大学和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项工程的建设事关我市城区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于根本缓解城区入学、就医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该项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建设有关征迁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二OOO年第四号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决定对延市计综(1998)277、447、470号文件和延市规发(1998)196、198、199号文件批复规划用地内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拆迁,现将有关拆迁事宜通告如下:
  1、凡在本次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单位、集体、个人必须服从大局,自觉遵守国家征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本次征迁范围内所涉及的工商单位、个体户,在《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七日内自行清理搬迁财物,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收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超过期限不能搬迁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财产所有人自负。

  3、在本次规划用地征迁范围内,凡有房屋租赁关系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4、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临时、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产权人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5、延安市实验中学、延安广播电视大学和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工期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宝塔区政府及市区城建、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拆迁工作,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干扰拆迁工作。对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及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6、本次拆迁工作由延安市统征统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7、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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