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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体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4 生效日期: 1995-05-0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市场体系,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使用。围绕这一改革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我市深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体系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市县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即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既是政府调控经济, 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根本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建筑物使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的),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首先经过土地一级市场,必须抽政府缴纳出让金或租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办理出让手续。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事业用地),不得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已进入市场的都属非法交易土地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二、坚持单轨制出让建设用地。除城市道路、公园和省以上重点工作生产区用地外,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都必须走出道路。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减免出让金。属政府拨款建设的项目,要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土地投机行为。对商业、金融业、旅游业、服务业、商品房用地和城市主要干道繁华地段用地(市区内包括泽州路二级路以北至电视台以南段、凤台街西环路以东至环路以西段、新市街晋韩路以东至东环路以西段),要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已规划到单位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也必须走招标折卖出让的路子。计划、土地、规划部门要紧紧围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改变原有的工作程序,坚决执行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24号文件规定,凡属非定向规划项目,规划部门不确定具体的用地单位,一律要采用招标的折卖方式出让土地,形成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市场竞争机制。

  三、开展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整顿。凡将原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农用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出让金、租金和罚款,顶着不缴的,查清情况后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对未发生转让但用于经营的原行政划拨土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同样实行有偿使用,使各种用地方式的负担大体平衡,形成公平竞争的条件。

  四、盘活土地资产,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企业改制或改组涉及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部门依法界定和评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这部分出让金或租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将土地资产折为国家股。对破产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发(1994)59号文处理。

  五、利用土地级差收益改造蓝天城区。要加大旧城改造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统一收回,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给用地单位,政府可在其他地段划拨一部分土地用于拆迁安置,以促进城市建设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六、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国土收益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土地部门代征代缴。今年除依法征缴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城镇建成区集体土地非农用地使用费外,还要征缴临时用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省规定的幅度具体掌握。

  七、尽快完成城镇基准地价的制定和公布工作。今年六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出台城镇基准地价,基准地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基准地价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八、整顿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混乱局面,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事,凡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决不允许发房屋所有权证,已发了的,要坚决追回来,从制度上杜绝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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