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1996]76号
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改进: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8周岁以下的居民由原每人每月补贴8元改为每人每月补贴6元,并自1997年起分4年将每人每月补贴额在上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减2元。
二、对上述对象中享受帮困粮油卡的人员,经申请审定,给予区别照顾,其“副补”发放不实行上述递减办法。
三、上述调整的“副补”资金,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安民帮困基金,根据市府要求努力做好对本市各类帮困对象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