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改进对本市1985年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7 生效日期: 1996-11-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1996]76号
    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最低生活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改进: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对18周岁以下的居民由原每人每月补贴8元改为每人每月补贴6元,并自1997年起分4年将每人每月补贴额在上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减2元。
  二、对上述对象中享受帮困粮油卡的人员,经申请审定,给予区别照顾,其“副补”发放不实行上述递减办法。
  三、上述调整的“副补”资金,按有关规定纳入市安民帮困基金,根据市府要求努力做好对本市各类帮困对象的补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