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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法交易土地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0 生效日期: 1995-04-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5]20号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地产市场,实现土地资产依法合理流动和充分有效利用,保证国有土地收益的回收,根据国务院5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42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1993)52号文规定和精神,决定对非法交易土地行为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1987年1月1日以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或未经办理出让手续就自行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以及因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均属清理之列。

  二、清理非法交易土地的原则:(1)凡1987年1月1日至国务院55令发布(1990年5月19日)自发交易的,按各个时期的法规政策处理后,一律补办用地手续,予以登记发证;(2)凡1990年5月19日至今自发交易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理、补办用地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予以登记发证。

  三、清理工作从1995年4月15日开始。各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登记时限为4月15日至7月15日。逾期不早报、不申请登记的,所用土地按非法占地论处,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 仍不申报、不申请登记的,违法占地将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自发交易土地的将没收非法所得,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清理中发现的各类建设违法占地,凡1987年1月1日前的按实际占地时的法规政策处理;凡1987年1月1日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晋市政办(1989)89号、(1993)162号文规定处理。

  五、清理中属补交出让金的,执行晋市政办(1994)80号文规定标准。

  六、凡在申报中瞒报、谎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将加倍处罚。

  七、凡拒不申报、不接受清理、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部门不办理登记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发产权证, 公证部门不得公证,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有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将追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

  八、申报地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市区规划控制区在市土地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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