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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物价局、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职业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8 生效日期: 2000-09-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教育委员会陕西省宝鸡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宝市教成职发(2000)044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文教)局:
  最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下发了陕价费调发(2000)78号和陕价费调发(2000)112号,对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适当调整我市职业中专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专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境内的职业中专学校从2000年秋季开始学费按普通中专同类专业的70%收取,即按如下标准执行,不再收取实习实验费。
  单位:元/学年
  文科  理科

  二、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接受社会及家长的监督。

  三、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切实做好济困助学工作,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各县区、学校要采取措施,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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