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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吸收外商投资导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5 生效日期: 1992-0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92]3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吸收外商投资导向》,现予公布,请从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出发,研究贯彻。
  实行吸收外商投资导向政策,是我省扩大开放,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提高外商投资效益的必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贯彻,做好工作,引导外商投向鼓励发展的领域、产业和项目,把我省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凡过去有关投资导向政策与之不相符的,以本投资导向为准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吸收外商投资导向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大力吸收港、澳、侨、台和外资,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提高经济效益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向。
  本导向分吸收外商投资领域、产业和区域。
  本导向适用于外商前来福建省境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的领域、产业分为三类:
  1、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
  2、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
  3、严格限制、禁止发展的。
  不在上述三类之列,允许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上按照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类执行。
  一、吸收外商投资领域
  (一)积极支持、鼓励发展领域:
  1、能源、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能改善投资环境的;
  2、大型原材料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出口产品基地,能加强基础产业、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
  3、能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新设备、新材料,而国内不能生产的;
  4、能适应国外市场需求,提高产品档次,开辟新市场,扩大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
  5、能改进产品性能,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内急需、技术先进的;能引起技术改造老企业的;
  6、能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特殊技能的;
  7、对荒地、荒坡、荒滩、荒水进行综合开发的;能引进优良品种,进行试验推广的;
  8、能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自带原料、市场,资金密集型的;
  9、资源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增加产品花色品种的;新资源开发;
  10、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的公益事业。
  (二)定向定量、有限发展领域:
  1、国内已开发生产或已引进先进技术,产品市场范围有限,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市场需要的;
  2、没有提供先进技术,产品缺乏竞争能力,产品大部分不能出口的;国际产品升级换代所淘汰的;
  3、单纯引进装配生产线,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赚取国内外差价的;
  4、长线和热点行业、产品,某些第三产业;
  5、产品的生产布局有区域性的,需要统一布点的,或要由国家核准的;
  6、涉及资源需要全省或由国家统一平衡安排的,尤其是涉及深水岸线、海滩、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
  7、国内可以提供先进技术、管理、原料、资金,并已占领市场的;
  8、产品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
  9、外部配套投资大又需要省内负责的项目;
  10、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产业。
  (三)严格限制、禁止发展领域:
  1、纯属获取我国的特种工艺美术产品、传统土特产品和传统出口产品的生产或加工工艺的;
  2、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3、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
  4、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损害人体健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国家规定严格限制、禁止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吸收外商投资产业
  (一)积极支持、鼓励发展产业
  1、基础设施:
  (1)能源:大中型水电、火电站,煤炭资源开发;核电及新兴能源开发。
  (2)交通:机场、地方铁路、港口码头、公路、隧道(通道)。
  (3)城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 、桥梁;污水处理、树木移栽。
  2、原材料工业:
  (1)大中型原材料工业项目;高科技、深加工、综合系列开发原材料工业产品。
  (2)化工:大中型炼油厂及石油化工产品;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精细化工产品;优质农药、化肥、兽药、疫苗、添加剂;高效、紧缺的化学原料药,生化药物,微生药物,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支植物保健药品;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
  (3)冶金:大中型钢铁治练、加工项目及钢铁联合企业;为本省钢铁工业配套的马坑铁矿开发和直接还原铁项目;萤石矿;优质耐火材料;自带原料、技术先进的铝、铜深加工;硬质合金,有机硅系列高技术产品配套的化学级工业硅项目。
  (4)建材:大中型水泥项目,水泥矿山开发,特殊水泥;水泥节能改造;大型浮法玻璃,特殊玻璃;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复合墙体材料;隔热、防水材料;非金属矿及其深加工;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产品;能替代进口的高级建筑卫生陶瓷。
  (5)森工:林化产品,松香及深度加工产品,活性炭,木本香料、竹 类产品开发,林纸结合综合企业,木材改性、干燥、防腐及节约代用;林区“次、小、薪”林综合利用。
  3、轻纺工业:
  (1)轻工:出口食品及基础原料;大型纸浆、高档纸张产品;出口陶瓷搪瓷、玻璃制品;新型、高效合成洗涤剂、化妆品原料;节能电光源、高功率、高容量电池;新型、出口塑料制品;新技术生产农膜,制革及其后整理加工,中高档制鞋;出口五金制品及出口日用机电产电出口家俱,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高质量出口工业盐。
  (2)纺织、化纤原料腈纶、锦纶丙纶、涤纶及功能性、差别化纤维;高档次合纤长丝织造、印柒、整理;棉、毛、麻、丝、针织、印染的深加工出口产品;以先进的棉纺丝绸、针织、服装、复制、色织等纺织设备及软件改造现有企业;特种动物纤维深加工;出口高档时装。
  4、机电工业:
  (1)机械:先进的工业、农业成套设备制造,特别是机电光仪一体化的设备制造;超高压输变电设备制造;机械基础工艺中心(模具制造、铸造、电镀等);精密高效数控机床;液压、气动元件,密封件;精密轴承,高精度齿轮;工业自动化、电子、光学、导航、质量检验、临量精密仪器仪表制造(国内不能制造);多缸柴油机;装载机、振动式压路机;医疗器械;环境保护、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制造;汽车关键零部件;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特种绝缘子;耐高温 缘材料;节能电工触头。
  (2)电子:专业化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片状元件、光电器件、电力器件、新型显示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电子专用材料、设备、智能化测量仪器、工模具;系统工程、网络及通信技术、软件技术及软件工程;导航设备、卫星通信设备及广播接收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设备,图文传真机;保健医疗电子产品;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现代化家用电器、高档音响设备。
  (3)船舶工业:3.5万吨以上船舶修造设施、设备;船用大马力柴油机的铸锻件;船用自动控制系统。
  5、农业:
  粮、油、糖、果、蔬菜、花卉、食用菌、鱼、虾、贝、藻等优质高产新品种开发;蔬菜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林木良种引进,林木营造;优良种畜种禽、种苗引进及繁育;珍贵鱼类养殖及远洋渔业;渔港建设;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保鲜及系列加工;中低产田改造,荒地、滩涂开发;农副 工商一体化联合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区。
  6、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同位素辐射及微光技术;海洋开发及海洋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
  7、社会发展事业:
  科研、教育、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二)定向定量、有限发展产业
  1、原材料工业
  (1)化工:乙烯;烧碱、纯碱;一般工业和民用橡胶制品;一般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脂树酯;一般医药制剂,国内能生产的抗生素药。
  (2)冶金:拆解旧船和拆船产品综合加工。
  (3)建材:中小型水泥项目;一般石板材加工;中、小型硅砂开发。
  (4)森工:5万立方米以上人造板生产线。
  2、轻纺工业:
  (1)轻工:酒类、无酒精饮料;烟草加工业;易拉罐、印铁制罐;天然香料深加工及香精;普通家用电器。
  (2)纺织:棉纺绽、毛纺绽;普通化纤抽丝,普通人造毛皮;化纤地毯;无纺布。
  3、机电工业:
  (1)机械:复印机、冰箱压缩机、照相机等国家定点产品;普通机床、轻纺机械设备、交流电机;一般建筑机械、矿山机械、船舶制造机械;一般电力变压器;普通仪表仪器。
  (2)电子:电视机,收、录音机,普通音响,报录像机,显像管、显示管;普通电话设备;小型程控交换机;袖珍计算器;硅太阳能电池。
  4、农业:
  国内能生产的饲料;国内有优势的海产品加工业。
  5、第三产业:
  房地产:商业、工业、居住用房,办公、旅游、服务等综合建筑。
  商业:大型零售商场、中心、超级市场、仓库储运。
  旅游服务:宾馆、娱乐、旅游、度假及其配套服务、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照相冲洗、家电修理等居民服务业。
  金融保险: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机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
  运输:公路运输、海上运输。
  其它:出版、印刷、包装;信息、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装修。
  (三)严格限制、发展产业
  1、原材料工业:
  (1)化工:能耗高、污染严重项目;生产能力过剩的化工产品;没有达到GMP标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医药制品;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传统中成药保密产品及工艺项目、成瘾性麻醉产品等。
  (2)冶金:小型钢铁企业,小铁合金项目;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的贵金属开发;钨、稀土(离子型)开采的冶炼。
  (3)建材:年产10万吨以下、425#以下的普通立窑水泥;小型平板玻璃;毁占耕地的砖、瓦生产。
  2、轻纺工业:
  我国传统工艺品(文房四宝、雕刻、手工地毯、脱胎漆器、琅玳制品、青花玲珑瓷、蓝湿皮等)生产加工;低、劣塑料制品;环保达不到标准的小纸浆、小印染,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小饮料、小食品等。
  3、农业:
  野生支植物资源;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珍贵、稀有和国际公约规定保护的野生支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第三产业及其他行业:
  邮政、电讯业;物资供销;广播电视业;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转播台;新闻业、广告业;军品生产业。
  国家法令、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

 

  三、吸收外商投资区域
  (一)厦门经济特区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湖里工业区二期和三期、高科技工业园区、杏林和海沧台商投资区;鼓励外商参与老企业改造、欢迎外商投资参与城区改造。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机场、通道、大型电站、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外商在厦门岛内投资兴业科技、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允许投资旅游、商贸、金融、信息、咨询、房地产等第三产业。海沧地区重点是石油化工、电力工业;杏林地区重点是轻工、化工、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集美和同安县重点是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和种植、养殖、畜牧及农产品加工等创汇农业项目。
  (二)福州开放城市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台商投资区和高科技园区,福清融侨工业区,元洪投资区,兴投资区、福州科技园区(含马尾园区、洪山园区、仓山园区),快安、长乐、筹东、松下工业区,琅岐岛、粗芦岛以及福州至马尾、福州至福清两个成片开发地带;鼓励外商参与福州市老企业改造;欢迎外商投资参与老城区改造。
  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是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城市交通、供水、排污等。
  鼓励外商在福州市区投资高科技、无污染的电子、轻工、纺织、食品等工业项目;允许外商投资商贸、金融、信息咨询、房地产、游乐等第三产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及郊区,主要发展电子、轻工、纺织、医药、机械、化工、建材、汽车等工业行业和为生产、生活服务配套的第三产业,以及水产、畜牧、果蔬等创汇农业。
  (三)湄洲湾区域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湄洲湾 港,重点是肖厝、秀屿、东吴三个规划区,鼓励外商开发湄洲岛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
  鼓励外商投资港口码头、生活区、供水、供电、通港公路以及为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建设。
  鼓励外商投资技术、资金密集型项目;秀屿区主要发展轻纺工业,肖厝区主要发展石化工业、海洋化工等重化工业,东吴区主要发展冶金、电力、船舶修造,港外区允许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主导型的工业。
  (四)沿海开放地区
  该区包括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福州市和宁德地区的沿海33个开放县(市)以及福安市、福鼎县。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公路、能源、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以项目带动土地成片开发,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平潭岛、东山岛、太姥山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和港尾开发区以及泉州至青阳、青阳至石狮的高新技术产业区。
  鼓励外商投资以出口为主导、高科技、轻污染的工业项目,主要有轻工、食品、纺织、建材、电子、医药、化工、机械、冶金等工业行业。
  鼓励外商投资引进优良种苗和耕作、种植、养殖、储藏、保鲜、捕捞、加工等先进技术开发创汇农业,省政府推出的沿海十个岛屿、突出部和十大农场等农业综合开发区。
  鼓励外商投资参与老企业改造,欢迎个商投资参与老城区改造。允许外商逐步投资发展以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商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尤其是在泉州、漳州、莆田等沿海较发达城市。
  (五)台商投资区
  包括厦门杏林、海沧投资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及其延伸部分,还有台商到漏洲湾投资项目采取个案报批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和为生产、生活服务配套的第三产业。
  海沧投资区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高技术、大规模的化工、电子等重型工业项目。杏林区主要发展纺、机电等工业。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及其延伸部,主要发展轻纺、机电等工业行业。湄洲湾地区鼓励外商兴办大中型的原材料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
  (六)内地山区
  该区包括三明市、南平、龙岩地区、宁德地区部分县。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城市配套等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成片开发,矿产、林业、水利资源综合开发;鼓励外商投资参与老企业改造。
  鼓励外商参与河溪整治与开发和永安至三明、三明至沙县工业带建设,以及开发武夷山永定土楼对外开放旅游经济区。
  欢迎外商投资参与山区城市老城区改造,允许外商在三明、永安、南平、邵武、武夷山、龙岩等中心城市和旅游区投资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商业、服务业等三产业。
  鼓励外商粉办技术先进型、资金密集型、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主要有机械、冶金、森工、建材、化工、纺织、轻工、造 等工业行业。允许外商投资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果蔬、水产、畜牧等种、养、加工创汇农业以及农业综合开发。

  四、附则
  (一)本导向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华侨投资参照本导向执行。
  (三)本导向由福建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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