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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4 生效日期: 1996-08-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文)精神,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财政部清产办《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方案》,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任务及目标
  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排就业、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碰到不少问题和矛盾。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整个公有制经济的情况,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推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客观上需要弄清“家底”,明确产权关系。因此,在完成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搞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总体任务是:摸清集体企业资产存量及结构状况,核实财产价值,理顺产权关系,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强化企业基础管理,推进集体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集体资产运营效益。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一)全面摸清集体经济“家底”,推进建立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统计体系。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进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核实各个城镇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进行处理。
  (四)开展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五)对城镇集体企业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依法确定其归属。
  (六)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经济核算等制度,促进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二、1996年清产核资的试点范围
  按照财政部清产办“先行试点、摸清问题、积累经验、探索方法、研究政策、逐步推开”的工作方针,本市1996年首先选择少数行业和区县进行试点,目前初步拟定轻工控股公司、供销合作社、徐汇区、杨浦区、南汇县的大部分集体企业、单位;松江县的农村信用社、供销合作社直属集体企业;面上其他行业和区县,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1)领导重视,清产核资机构比较健全;(2)态度积极,主动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3)企业经营效益、财务状况良好;(4)企业规模较大。各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清产核资试点名单,于8月25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三、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
  集体企业户数多,情况复杂,清产核资工作难度较大,为了积累经验,探索方法,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其目的要求是:
  1.摸清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2.探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法。
  3.取得组织领导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经验,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探索路子。
  4.取得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数据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的经验。

  四、试点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参加1996年试点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定在1996年6月30日。整个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全市要求在1997年1月底结束。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要求在9月15日前完成。
  1.召开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本市1996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2.确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的企业名单。
  3.各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同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4.组织业务培训。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对区、县、局的清产核资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区、县、局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
  1.资产负债清查。即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企业、单位的所有者产权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结果按统一规定填制清产核资统计报表,以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在10月15日以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2.产权界定。即对城镇集体企业提出界定申请的有关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对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在清查资产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规定》,由企业填制资产所有者界定表,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汇总后,在10月30日前报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机构会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查批准。一时难以完成的,先进行清产核资,后进行产权界定。
  3.资产价值重估。即对城镇集体企业中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企业应建立有领导、财务、设备管理人员组成的资产重估工作组,按照《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集体企业用)的规定系数,主要不同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15日前,报分管税务部门核准。各区、县、局于11月30日汇总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4.核实资金。指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产权界定、资产重估价值后的企业法人财产实际占用量进行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城镇集体企业依据清查、界定、重估的结果填制《资金核实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于12月10日前上报同级税务部门核准,于12月20日前上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损失超过500万元的统一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核批。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汇总单位于12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清产核资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
  5.登记产权。指按国家有关登记产权的规定,对经过清查、重估、核实、界定后城镇集体企业法人占用的财产,在1997年1月底之前依法向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登记。
  (三)检查总结阶段:要求在1997年1月份完成。
  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要对企业的工作情况,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总结,要针对清产核资发现的有关问题,相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总结于1997年1月20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1.本市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市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负责清产核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并由市清产办牵头,组织经委、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协调小组。整个清产核资工作按企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资产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
  2.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应健全和加强原有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
  3.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单位要建立以法人代表负责领导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4.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部门、地区及城镇集体企业,都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工作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的形式,及时报送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交流经验,纠正缺点,改进完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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