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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9 生效日期: 1996-08-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推进本市税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组建班子。实施税务代理制在本市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保证这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 五十 条的规定,成立“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会)及其办事机构。“资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税务机关内,由稽征管理处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税务代理执业资格及机构的考核、认定、审批、管理工作。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组织实施、考核认定、组织管理等许多方面没有经验。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先选择税务咨询、税务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未经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三、考核认定,慎重组建。在国家未统一组织税务师资格考试以前,本市将先行考核认定一批税务师,经过培训、考核、认定后发给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具体申请条件及报批手续详见附件一《上海市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和附件二《上海市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四、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性业务,涉及到税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在试点工作中,税务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关于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另行制订。

  五、本市税务代理机构应接受上海市税务师协会的管理。在上海市税务师协会尚未成立之前由上海市税务学会代其进行行业管理。

附件一:上海市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一、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税务师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对从事税务代理执业申请者进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
  三、申请税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  条规定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以及连续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5年者,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经在税务机关从事过税收业务工作满5年以上;
  (2)曾在企业中连续从事办税工作满10年以上;
  (3)曾在大中专院校从事税收专业教学满5年以上;
  (4)曾在其所属单位专门从事涉税会计、审计业务满5年以上。
  2.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
  3.年龄在70岁以下者。
  四、申请税务师资格应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资格申请表》;
  (2)个人工作简历、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3)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4)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单位报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附上述规定的材料。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到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被批准的核发《中国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即申请执业税务师资格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加入税务代理机构,并从事专门的税务代理业务;
  (2)有过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并接受过上海市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
  (3)不属于《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 十三 条所列情况之一者;
  (4)不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者;
  (5)年龄不超过70周岁者。
  七、符合以上条件者申请税务师执业资格,必须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 十二 条的规定,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税务师执业申请表》;
  (2)《中国税务师资格证书》;
  (3)个人工作简历、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所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5)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程序比照税务师资格审批程序办理。经审查批准后,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给《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执业税务师每年应参加若干税收业务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日益发展的税收业务工作需要,并作为每年验证的必备条件。
  十、申请税务师资格及执业资格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并发布公告。
  十一、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十二、本办法自1997年7月16日起实行,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附件二:上海市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经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三、税务代理机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内设立税务代理部两种形式。
  四、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由10名以上获得执业税务师证书者;
  (2)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全部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得低于20人;
  (5)一个税务师事务所中65岁以下的执业税务师的比例不得于执业税务师人数的50%。
  五、税务咨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立专门的税务代理部;
  (2)必须有5名以上执业税务师,其中65岁以下的职业税务师不得少于3名;
  (3)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不得兼职原来的工作;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不得低于10人。
  六、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应当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的根告;
  (2)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及场地证明;
  (3)执业税务师人员名单及《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部的章程或管理办法;
  (5)资金证明或工商执照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
  (7)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成立的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2)对同意批准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审核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经核查合格的,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中国税务代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八、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始营业后,应与原发起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脱钩的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办理。
  九、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十、本办法自1996年7月15日起执行。以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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