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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漳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24 生效日期: 1990-12-24
发布部门: 漳州市物价委员会漳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90]漳建综字第145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委、物委《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漳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漳州市物价委员会
  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现有445座公房(使用面积5.3万平方米)分别被167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分个人承租,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及办公用房。这些公房63.4%以上建于建国前和五十年代,建筑结构简陋,长期失修失养,破损情况较为严重。而目前收取租金的标准,按漳政[1985]综字第(083)号《关于调整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仅为0.73元。由于租金标准太低,“以租养房”难以实现,导致房屋完好率逐年下降,同时也给一些不法租户高价转租牟利以可乘之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目前,省内外一些城市,非住宅房租金都进行了调整:漳浦县从89年1月1日起,平均调到2.40元/平方米(最高3.40元,最低1.00元);厦门市90年7月1日起调为平均2.16元/平方米(达到商品租金12.55元/平方米的20%;南平市每平方米最高10元、最低6.50元,从89年11月1日起实行。
  为此,现对我市市区非住宅租金,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1、凡工商企业、服务行业、文娱场所等单位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用作办公、营业、生产工场和仓库的,都属这次调整范围。
  2、凡属外商、外资(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租用非住宅公房,房租以八项因素计算(折旧费、维修费、投资利息、管理费、税金、保险费、经营利润、地租。租金额可由双方议定。
  3、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用房,只计成本租金,不加增减调节因素。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房,暂不调整。
  4、原租作住宅用房,现改为营业用房的,在营业期间,一样按八项因素计租,租金额由双方协定。
  5、凡单位承租作职工宿舍,现未改变用途,仍按原租金收取。如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再统一调整。
  6、单位租用非住宅用房,未经报批同意,擅自改作职工宿舍,一律按析的非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考虑到一些小型企业的经济负担,非住宅公房租金,按租用面积分为:50平方米以下、51-100平方米、101平方米以上三个档次。
  (二)计算方法
  成本租金按折旧费、维修费、投资利息、管理费、税金五项因素计算,依据房屋结构,以现值重置价折旧,外加环境、地段、经营条件、用途损耗等调节因素,即为实际月租金额。算式是:月租金(元/平方米)=成本租金×(1+地段环境增中率+用途损耗率)
  (三)调整时间:从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
  (四)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房管处组织贯彻实施,租户重新办理续租手续。应签定委托银行提前支取代扣房租协议。双方应按规定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直各有关单位执行。各县可以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附:非住宅房租金评定表(一)、(二)、(三)、(四)


  漳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漳州市物价委员会
  一九九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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