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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1996年度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5 生效日期: 1996-07-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工作,经研究,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提取标准
  自1996年1月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分配和缴纳
  1、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分配比例为:基层单位自留110元;各区、县、局留用75元;上缴市人事局15元。
  2.上缴市人事局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市人事局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二处通过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缴。
  三、各单位留用的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各区、县、局人事、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情况监督。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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