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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4 生效日期: 1990-03-04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0]综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行政诉讼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为切实做好行政诉讼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行政诉讼在我市顺利旅行。根据国发(1990)2号《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和闽政(1990)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级领导要抓紧利用行政诉讼旅行前的这段时间,自觉带头学好行政诉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组织本部门所属干部、职工学好行政诉讼。各县(区)、各部门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要主动把这项工作承担起来,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幻灯、报纸、宣传栏、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诉讼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有关行政诉讼的宣传材料及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并针对不同对象,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或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本地区、本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力争在行政诉讼实施前对有关行政工作人员都轮训一遍。

  三、抓紧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中,凡发现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尽快修改或停止执行。此项工作务必于今年十月一日前完成,同时向一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办公室呈送书面材料。

  四、继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杜绝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滥施处罚等违法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当前,特别应对正在实施的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由财物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违法的或无法律依据的应及时根本上并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诉讼的施行,对政府工作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在承担严格执法的艰巨任务的同时,还要承办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法制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法制工作。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要求上半年建立起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好专职法制干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990年6月10前,用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O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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