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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 1996-06-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粮食局:?
为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保证城镇居民粮油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文件)和《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6-19)的要求,现提出调整本市城镇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划转范围和归属
为扶植国有粮食企业,使其继续发挥稳定市场、确保供应主渠道作用,并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凡上海市粮食局系统和市区粮食局(包括黄浦、南市、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及浦东新区原属杨浦、黄浦、南市区范围)系统承租的属粮油及其配套使用的国有直管公房,其经营管理权自1996年1月1日起划转给市粮食局。?由市、区粮食系统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承租的直管公房不属划转范围。
二、划转网点的房产补偿
原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作粮油网点经营或管理的(不含跨行业经营的网点),经营管理权无偿划转。
跨行业经营的网点划转时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1995年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三年租金予以补偿。市区划转对象的房产补偿金额为800万元人民币,由市粮食局在1996年下半年和1997年上半年分二次付清。
三、划转步骤及办法
(一)粮食部门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由市粮食局负责登记、造册,由市房地局负责核对。其中核对一致的部分即行办理划转手续;不一致的部分由市房地局和市粮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办理划转手续。
(二)市房管部门将核对后的国有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划转给粮食部门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国有资产的划转和房产产权证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房管部门停收粮食部门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金,粮食部门历年来积欠的房租,应在房产权划转前一次缴清。1996年1月及以后房管部门已收的房租,待划转结束时,由市房地局结合补偿租金一并与市粮食局清算。
四、划转后的管理
房产划转后,由粮食部门负责委托房产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并按规定缴纳房屋公共部位、街坊公共设施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五、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的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使用的房屋,应由粮食部门继续使用,有关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和以其它借口挤占、拆迁,以保证该地区粮油的正常供应。
六、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及浦东新区原川沙县地区和六个郊县粮食部门承租直管公房作粮油网点使用的,其经营管理权划转办法,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七、本实施办法在实施中,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搞好经营管理权划转工作。?划转工作要求在一九九六年三季度完成。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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