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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对主副食品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 1996-05-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市政府对1996年本市主副食品政策性业务的财政补贴工作提出“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促进转制、加强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主副食品批发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准确划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范围主副食品企业应根据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理顺价格的要求划清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限。政策性业务主要包括执行国家定购商品任务和承担中央、地方重要商品储备,以及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宏观管理的要求,政府委托主副食品批发企业在部分商品价格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场供应而开展的业务。商业性业务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这些商品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实行随行就市、放开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二、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是指为了取得当期的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即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有关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仅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同时该项支出的发生有助于以后会计期间的企业获益,如购建固定资产等。对当期发生的收益性支出,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必须分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费用,财务分开核算,能直接认定的按实记入各自相关帐户,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按配比的原则合理分摊。资本性支出不能于支出当期全部作为费用,而应在其获益期内逐步转为费用。

  三、合理使用信贷资金,正确核算财务费用企业按照开展政策性业务要求,根据合理的库存结构和有效使用原则来确定资金占用量,控制利息支出的增长,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流向的跟踪,严格划清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利息费用,对不属政策性业务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财政不予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对修理、改造项目的财务核算和监控企业为开展政策性业务而进行的修理、改造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使用,严格营理,凡费用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审价、招标、监理的办法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营部门及企业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上述项目,企业在内部运行中应加强制约,实行定期内审制度,由财务、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开支,财政不予补贴或贷款。

  五、加强政府储备商品管理,认真做好储备费用核算建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市级储备商品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沪计贸[1993]13号文件管理要求中明确的费用补贴原则核定,对中央委托地方政府管理的国家专项储备商品而由中央下拨地方的国家专项储备商品费用及利息补贴款应按规定记入当期企业盈亏,冲减相关费用,企业不得截留,国家专项储备商品和地方储备商品应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六、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开展投资回报效益评估企业应结合转换机制、开拓经营,人员分流、压缩亏损等要求搞好对外投资的选项,同时,加强对长期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的评估和考核,特别是对投资金额较大的商业性经营投资项目,必要时财政部门将参与对这些项目的跟踪稽核,以确保新的投资项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行。

  七、制定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补贴申报办法主副食品批发企业要在贯彻实施市府关于做好本市副食品产销改革和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强化财政补贴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企业财政补贴。各有关总公司应在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前提下,制定总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各所属基层企业明确财务开支的权限,落实成本费用管理的责任,下达控制压缩亏损的指标。各总公司在按月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补贴时应同时报送各所属企业月度的财务报告,并重点说明申报补贴的原因、补贴总量、结构、项目执行控亏指标的进度及总公司对各所属企业财务报告的初审意见。财政部门将据此进行稽核,按照市府提出的“总量控制、优化结构、促进转制、加强管理”的要求,压缩不合理的亏损补贴,及时核拨政策性业务的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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