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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营望云煤矿“5·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6 生效日期: 1994-07-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58号

市煤炭局、望云煤矿: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望云煤矿“5·2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安全员兼瓦斯员赵建中未能尽职尽责, 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带班长赵保胜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琚海青,对这起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生产副矿长常样生对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矿长宋有绪,对这起事故应负一定领导责任,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向全矿职工进行检讨;

  6、关于这起事故中的其他责任人员由望云煤矿内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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