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50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登记规则》,决定在市区规划控制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市区规划控制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登记发证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土地使用者应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登记,符合登记条件者,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证书。
三、拥有用地审批手续及历史上颁发的土地房屋证书、地契、公证书、协议书等证件材料,要在规定时间内换领。此次登记发证中发给的土地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
四、登记发证中,对权属、面积、四至等有争议的土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确定土地权属文件,进行确权后方予登记发证。
五、土地使用者,面积、用途、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必须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否则,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转让行为,视为非法转让,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凡现使用土地属违法占地、自发交易土地的,按各个时期法规政策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予以登记发证。逾期不申请登记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占地将没收或拆除违法建筑,自发交易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在公告限定时间内,逾期不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一律按非法占地论处,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仍不申请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登记地点:晋城市土地管理局(建设南路9号)。
九、登记时间:1994年6月25日至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