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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市区规划控制区基准地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2 生效日期: 1994-06-2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49号

城、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市颁发了一系列土地使用使用制度改革方面的办法,综合市场运行情况,市土地局、物价局制定了市区规划区基准地人工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土地管理局、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市区规划控制区基准地价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土地出让、收取国有土地收益的科学依据,根据《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控制区、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市区规划控制区、工矿区各个级别土地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某一宗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


    第四条  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根据土地的地位和利用收益,确定市区规划控制区土地为九个级别。具体区域范围和每级土地的基准地价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具体某宗地的标定地价,由市地价评估机构以基准地价为基础评估确定。


    第六条  按《晋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确定土地利用类型为九类,即商业、旅游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品房、工业、住宅、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公共福利用地。依每类用地的用途不同,效益不同,对其标定地价进行修正。具体的用途修正系数,详见附表二。


    第七条  非临街的宗地,因其受交通、供排水等设施影响,其标定地价可按已确定的监街深度指数,进行修正。具体临街深度指数,详见附表三。


    第八条  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确定宗地的标定地价计算程序如下:
   (1)按基准地价的限额,由市地价评估机构具体评估临街宗地的标定地价;
   (2)在评估出临街宗地的标定地价后,依下列公式运算;
   具体地块地价=临街宗地标定地价×用途修正系数×临街深度指数。
   (3)涉及到某宗地有几个用途或几个临街深度指数的,由市地价评估机构逐项或逐段评估后相加,则为宗地总地价。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地价评估机构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出让底价。


    第十条  基准地价可根据市区规划区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基准地价未做大的调整时,受物价上涨、储蓄利率提高等影响,基准地价每年可自然升幅10%。


    第十一条  市土地管理、物价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应定期公布基准地价调整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物价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权限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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