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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管理实施城市“畅通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市交通管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迎接西部大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我市于今年2月份正式启动实施了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按照公安部、建设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城市“畅通工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延安市城区南至燕沟桥,北至兰家坪桥,东至桥儿沟,西至市财校门口,为城市“畅通工程”实施范围;其中从南关小学经南关街、中心街至西沟口为实施“畅通工程”的一条“严管街”。
  2、“严管街”内不准有下列违章行为:
  (1) 不准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行驶。
  (2) 不准机动车乱停放、乱掉头。
  (3) 不准机动车强超、强会、超速行驶。
  (4) 不准公交车、中巴车压站、抢站、站外停车载客。
  (5) 不准鸣喇叭。
  (6) 不准行人跨越交通设施、人行道护栏或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斜穿公路。
  (7) 不准在公路上嬉戏、追逐、玩耍打闹。
  (8) 不准机动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外随意停放。
  (9) 不准在街道、人行道上随意堆物、摆摊设点,占路维修或擦洗车辆。
  (10) 不准在商店门外堆放商品,设立马路市场,沿街叫卖。
  3、未经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畅通工程”实施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
  (1) 随意开挖道路或堆物占道施工作业。
  (2) 随意设立摊点。
  (3) 随意开割人行道护栏。
  (4) 随意设置影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使用的广告、标语。
  4、严禁客运、货运人力三轮车在南关街、中心街、北关街、大桥街、东关街通行。
  5、“畅通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沿街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人员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市文明办、工商局、公用事业局要同沿街各单位、个体经营户签定门前“四包”责任书(包公用设施、包卫生、包行道树、包秩序),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6、市政府决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抽调城建、工商、文明办、公用事业局等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畅通工程”联合执法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联合执法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其中交通违章依据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29日通告规定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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