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地产市场体系,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投机行为,经市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日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全部纳入有偿出让的范畴。为此,特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用地,由用地单位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预缴征地费用,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征地,有偿出让用地单位。
二、出让的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在出让期限中罢课、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须到市土地管理局佃理变更登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租金。原行政划拨土地的出让、出租、抵押仍按国务院(1990)55号令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1990)55号和省政府(1993)42号令处理。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