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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在我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 1994-05-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国、省营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在我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及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1994)21号文件转发省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为尽快建立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动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活水平,同就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组织、管理和服务,需按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体系的模式,逐级建立适合我市情况,适应残疾人特点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
   市级残联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市、区)残联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其性质是同级残联的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受同级劳动部门指导,是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就业服务的管理体系。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任务和职责是:推动国家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实施;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残疾人劳动比例就业的落实工作;受劳动部门委托开展对残疾人待业登记、发证、建档、劳动能力评估、职业技术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负责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就业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扶持、发展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残疾人企业、事业等经济褓,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将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其进行配套综合的扶持和特殊照顾。

  二、分散按比例就业
   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国家和省属驻本市各企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职工人数在35人以上的),应安排一人。
   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疾人就业可按两人计算;
   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事业单位,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以作为安排残疾人计算;
   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收入的,因公、因病致残,均不计算为安排残疾人比例;
   安排办法原则上由各系统(单位)统筹规划,内部合理解决。属于本单位的残疾子女可优先安排。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吸收社会分散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基金
   残疾人就业基金来源于: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兴办的福利企业中减免税金提成;残疾人福利基金的专项拨款;各级政府安排残疾人福利基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扶持资金和社会专著捐款等。
   〈一〉收取就业基金:
   对接收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单位,应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即: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基金交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或其它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从所得税前列支。对超额安排残疾人的单位给以表彰和奖励。
   残疾人就业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由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承办。收缴办法:由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分级向应交纳就业基金的单位收取。各付款单位按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划拨款项,凡逾期示交纳的除补交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基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凡在我市各县(市、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由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代收后上交省劳动服务中心30%,上交市劳动服务部30%,县劳动服务所留40%,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
   〈二〉就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残疾人技术培训费用补贴;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对分散按比例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补贴等。

  四、实施步骤
   一九九四年六月底前首先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各级制定按比例就业实施方案。从10月份开始全面施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今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市残疾人就业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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