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城政发[1994]34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取消的122项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122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晋政发(1994)24号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坚决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省人民政府,对122项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现予公布,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第三批公布取消的122项
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1、刻章审批费;
2、出租车治安费;
3、机动车上户费(不含驾驶证、驾驶执照、车牌工本费);
4、驾驶员登记表费;
5、过境车辆治安费;
6、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
7、报送出境材料审批、通知费;
8、转户口手续费(不含工本费);
9、新车上户安全抵押金;
10、汽车预检费;
11、对旅馆业、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刻字业、复印业、车辆出租音像放映业等特种待业的收费(不含工本费);
12、治安档案工本费;
13、户口调查费;
14、整顿城镇秩序费;
15、蓝印户口管理费。
二、司法部门
16、法律行政管理费;
17、办理公证加急费、管理费;
18、借结婚登记搭车收取婚前财产登记公证费;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各地市综合治理办公室收取的市场服务费;
20、街道办事处收取的治安建档费;
四、人事部门
21、办理干部、职工调动收取的手续费。
五、科干部门
22、职改办收取的高级、中级职称推荐费。
六、劳动部门
23、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
2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费;
2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不含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中开支的);
26、矿长资格审查收费;
27、招工考核费;
28、变更身份费。
七、民政部门
29、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取养老保险金;搭售社会福利奖券;
30、福利企业等级认定费;
八、工商部门
31、建筑队管理费(不含农建队);
32、运输车辆工商管理费(不含个体运输户);
33、工商企业咨询服务费;
34、案件受理费(不含仲裁费);
35、各种年检咨询费;
36、新建商品房交易所管理费;
37、个体工商户经营(营业执照)押金。
九、土地部门
38、国有土地划拨费;
39、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
40、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
41、建设用地保证金。
十、教育部门
42、学生军训费;
43、转学调档费;
4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费;
45、选班费、插班费;
46、电教设备管理费;
47、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不含社会自愿捐资助学);
48、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管理费;
49、校舍建设、维修费;
50、各类学校学生证、学员证工本费(不含丢失补发)。
十一、卫生部门
51、住院病床污染费;
52、未经批准及重复收取的护理费;
53、扎液体费;
54、入院手续费;
55、未经批准及重复收取的手术前准备费、手术后护理费;
56、木炭费;
57、占床费;
58、食品卫生许可证付本费;
59、病历费;
60、主任检查费;
61、院内会诊费;
62、医药广告审批费;
63、搭车收取妇幼“双保”费(儿童保健和孕妇保健)。
十二、农机部门
64、驾驶员技术等级、机车级制评定费;
65、驾驶员、机车维修网点审核建档费;
66、安全宣传教育服务费;
67、拖拉机二级保养费;
68、拖拉机预审费;
69、农机动力管理费;
70、油料管理费;
71、审验报名费;
十三、城建部门
72、城建档案保证金;
73、工程勘察设计一次性许可证费;
74、房屋权属鉴证费;
75、建设施工安全保证金。
十四、电力部门
76、向单位、个人收取的安装电表服务费;
77、水泥电杆质量等级评定费。
十五、金融部门
78、开户手续费;
79、代款咨询费;
80、客户查询费;
81、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费;
82、借结婚登记强行搭车收取金婚、银婚保险费。
十六、铁道部门
83、铁路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客货运输附加费(除国务院文件批准的);
84、对铁路正常的取送车业务加收的机车租用费、动力费;
85、车皮计划兑现费;
86、车型挑选费;
87、计划外要车盖章费;
88、计划外运输技术咨询费;
89、申请变更到站技术咨询服务费。
十七、交通部门
90、报停车辆牌照管理费(保管费)。
十八、民航部门
91、预订机票费;
92、出售联程或回程机票收取的手续费。
十九、计划部门
93、进京车辆过户手续费;
94、进京车辆介绍信费。
二十、对外经贸部门
95、公杂费;
96、运输计划工本费;
97、进口车辆管理费。
二十一、地矿部门
98、年检服务费;
99、产品交易费。
二十二、标准部门
100、质量合格证工本费;
101、产品质量监制费;
102、名优产品推荐费;
103、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中合格商品检验费;
10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费;
105、商品直观检验费。
二十三、计量部门
106、计量信得过单位牌匾费;
107、计量检验备案费;
108、企业计量定级、升级评审费。
二十四、粮食部门
109、办理粮食关系手续费;
二十五、计划生育部门
110、计划生育联保费(责任费);
111、计划生育上门工作费;
112、通知孕检费。
11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
二十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14、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费。
二十七、侨办
115、自费留学生手续费。
二十八、新闻出版部门
116、图书管理费。
二十九、其它部门
117、各种名目的产品、工程评优费;
118、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经济担保金;
119、向企事业单位收取的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
120、进出口商品检验附加费;
121、公路养路附加;
122、环保新产品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