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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4 生效日期: 1993-12-1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去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市政府晋市政发(1992)79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起步困难,进展不快。为了尽快改变这一局面,更好地适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福利事业,也是解决我国农民和社会养老负担的重大社会保障措施,它和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三乱”等工作并不矛盾,因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战略措施,认真抓紧抓好。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之目前机构、编制、经费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开展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并认识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要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达标升极活动。要努力改进作风和工作方法,通过艰苦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意识,抒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小康建设同时进行。凡已达标的小康乡镇、村,都要力争更多的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投保,并逐步完善和建立起一套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这一精神,认真制定“有重点、分步骤、多层次”的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分类实施。不要搞一刀切。

  四、为了确保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确保其安全无风险。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基金继续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各地收取的养老基金一定要按时全额上解,不准擅自截留和动用,更不允许胡支乱用。基金可以用于当地经济建设,但必须保证使用效益和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使之逐步纳入有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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