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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0 生效日期: 1993-12-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国省营单位,市直各企业: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使企业走向市场的必要条件,是引深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有力措施,也是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任务。为此,近年来市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初步在全市建立起全方位、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全市已有六百二十户企业,五万三千多名在职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累计征缴统筹金一亿一千五百九十五万元,累计为县区之间、企业之间调剂基金一千多万元,保证了九千多名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较好地均衡了企业之间、县区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今年以来,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难,养老金欠缴金额过大,已经严重影响到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改革、巩固和发展我市社会养老有保险工作的好形势,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就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二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及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严重性有清醒的认识,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强领导,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对有意拖欠或拒不缴纳的企业,要对主要领导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补交。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享有社会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基金是企业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各企业领导,特别是厂长、经理、一定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主动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以促进企业三项改革的深入发展。

  三、不许乱开缓、免缴养保险基金的口子。企业如因停产整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确实困难时,必须提前向社会劳保险机构报告情况,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实后批准,缓缴时间到期,或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缓缴数额要如数补交。企业宣布关、停、并、转后养老保险基金由接受单位分担。确产企业要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清还所欠的养老保险基金。

  四、零售商业企业划小承包单位,或实行“国有民营”后,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不受影响,企业在对承包体确定承包指标时, 要将应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到各承包体,由各承包体统一上缴企业,企业再按规定上缴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只对口企业,不对口各承包体。

  五、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取消过去按工龄和标准工资比例计算退休工资的做法,实行退休工资与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挂钩。企业和职工本人不参加养老保险或欠缴养老保险金额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由此影响了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其责任由企业主要领导承担。要进一步健全职工个人交费制度,逐步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增强企业领导和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意识,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六、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企业要如实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报表。对弄虚作假,有意拖欠养老保险金的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各银行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保险工作,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优先划拔养老保险金。

  七、各级工会组织要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对于积极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好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对有意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损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例也要公开曝光,造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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