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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摸清全省现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依法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现就摸底调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调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搞好复查登记工作的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同时要求对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登记管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两个《通知》和《条例》精神,去年11月,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主持召开了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中办3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12月,民政部在北京专门召开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了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目前全省共有各类社会团体630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近20000个,这些民间组织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做好民间组织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
  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和个体3种。

  三、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是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即:
  (一)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按具体行业、事业范围分:
  1、教育事业: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包括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包括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包括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包括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包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包括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包括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包括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10、其他。

  四、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
  (一)省上各有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中央确定的统一归口管理、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做好对现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相互支持,紧密配合,摸清底数,理顺关系,使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调查摸底任务繁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要亲自抓。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对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分布、数量及审批程序、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为依法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双重责任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本单位所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实地向民政部门反映,并指派一名业务熟、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复查登记工作的联络员,保持与民政部门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难点问题多,调查工作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专司此项工作。
  (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是全面进行复查登记的前提和基础。省上各有关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的要求,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任务,并将情况报送省民政厅。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各个部门,各种行业,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界定的标准和复查登记的范围,进行详细调查摸底。
20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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