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市公安局《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实行收费的函》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8 生效日期: 1996-03-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你局[1996]沪公(交)发4号《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物损评估实行收费的函》收悉。根据沪府发[1995]10号文的规定,在交通事故调解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的赔偿费用发生争议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物损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机动车损失评估争议较大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估。评估费用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物损评估实行收费。重新评估费用,维持原评估意见的,由重新评估申请人承担;变更原评估意见的,由原评估部门承担。
  二、物损评估收费标准为:物损评估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不收费;500-1000元(含1000元)的,收费100元;1000-5000元(含5000元)的,收费200元;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收费3000元;超过10000元,其超出部分按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收费时必须使用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接函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购印证》的注册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