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05 生效日期: 1993-10-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西省人大常会八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精神,确保人口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健全组织机构
  各级领导要狠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此项工作的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和问题。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项计划一起制定,一起下达,一起评比兑现,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要本着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关部门齐抓共管,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有计生委、工商、公安、劳动、税务、城建、交通、房产等有关部门参加领导机构,制定统一的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统一步调、分类指导,综合治理。二是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实行分层归口管理;三是要层层健全管理机制,尽快建立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对散居社会的暂住人口和个体商业户及其它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实行分段、分片管理、包干负责。各个部门之间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具体协调,主动服务,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宣传教育,签订生育、节育合同,发放避孕药具,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当地各级政府和计划教育部门搞好工作,做到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把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承包责任制,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真正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干部及各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1、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教育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流动人口学习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三次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议〉,学习党的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并要向他们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要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从业人员,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普查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有和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受术者在登门访问,关心照顾。
  3、做好避孕药具的供应和发放工作。对本市进入城镇流动人口户从业人员不足三个月者,其所需避孕药具由原居住地点供应;三个月以上的,凭《晋城市避孕药具供应卡》由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供应,凡未持《晋城市避孕药具卡》的外市、外省流动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由零售点供应。
  4、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个体户独生子女,当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和入托、入学等实际问题,使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把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三、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辅以必要奖罚措施。
   凡来我市的暂住人口及本市、外地来我市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各级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组和当地主管单位的管理,并要遵守以下规定:
   1、凡外来流动人员,个体工商人员,应严格执行《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对因各种原因致使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对执意不听劝教者,工商行政部门停止其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外不暂住人员公安部门应终止其暂住户口并限期返回原籍。
   2、凡申请在我市、县(市、区)、乡(镇)从事个体工商业人员,除持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有关证件外,还必须持原藉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节育的证明函件,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许可证。对在本文件之前已办证并营业的个体工商人员,应补办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证明。
   3、对不听劝教,既不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后又不采取措施而强行计划外生育的个体工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雇用人员)除吊销其营业执照外,由“主管单位”依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一次性征收超生子女费。超生子女费征收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胎次,经营规模决定,所征收的超生子女费应纳入各县(市、县)主管单位计生委计划生育事业,专项使用。
   4、对暂住我市人口,无论从事或未从事个体工商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要做到各方面紧密配合,协同抓好。凡计划外怀孕的,要求收留的暂住职工,旅店,房主应及时向单位或街道汇报,并协助单位和街道积极动员其采取措施。凡职工、旅店、房主知情不报而导致计划生育者,根据情节处罚收留暂住职工,旅店、房主200-300元罚款(职工由单位征收,旅店由主管部门征收,房主由街道征收)。
   5、对出具假证明,非法摘取节育环,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者,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拒绝或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种情况。对外出入员和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检查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无误。通过检查,凡措施落实安全有效的要及时出具证明;凡措施不落实的,要动员其立即采取有效办法;凡计划外怀孕的,要动员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否则不予证明。证明要言简意明,字迹清楚,加盖公章,本季有效过期作费。

  五、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外来、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坚持实行“纵向”和“横向”双轨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凡在外地上临时户或领取营业执照必须持有外出前填写的《晋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书》和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方可办理有关户口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城建、房产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把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检查督促。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便使此需工作有章可循逐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