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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对本市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问题。
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申请办理退(免)税前,需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一)在申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时,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向退税主管机关提供下列凭证和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退税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凭证和资料的原件查验后退还给企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退税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表格后30天内核发《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们妥善保管。企业在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应先出示此证,方能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请,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退税主管机关不受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三)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在注销税务登记证前或终止生产经营业务之日起三天内,向退税主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注销手续。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退税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每一年度验证一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退税主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具体验证办法和时间由退税主管机关另行通知。
(五)生产企业领取《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重大骗取退税行为的,或有涉嫌重大骗取退税行为,正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或侦查的,由退税主管机关吊销其《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停止受理其退税申请。企业被停止受理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二、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单证的签发管理问题。
1.凡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必须由受托方开具并由受托方办税员负责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签证手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联应按所列内容规范填写,涂改无效,并加盖受托方财务专用章及有关负责人,经办人私章,及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外销发票,一并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自营出口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时,应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各自出口的商品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内容后复印,并在原件和复印件批注上加盖受托方业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印章。如委托方申办退税时提供的上述报关单复印件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该复印件无效。
3.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自营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其代理出口协议证明由受托方收汇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时,应在该核销单原件上注明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收汇的金额等内容后再复印并在原件和复印件的批注上加盖受托方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如委托方申办退税时提供的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不符合本条要求的,该复印件无效。
三、关于出口退税管理操作程序问题。
实行代理制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的操作依以下序列顺序操作:
1.受托方根据“代理出口协议”完成代理出口业务并取得报关单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核销单复印件后,连同外销单发票,及代理出口协议,填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
2.受托方负责将上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一式三份连同上述所有单证送达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第一、三联由受托方带回,第二联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留存备查。
3.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第三联留存,并负责将第一联连同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过的报关单(或报关单复印件)、收汇核销单(或复印件),外销发票和代理出口协议等全套单证及时交给委托方。
4.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交来的全套代理出口单证按受托方提出的外销发票销售金额按FOB价和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自营出口销售额,记入自营出口销售帐。
5.委托方办税员根据代理出口协议,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有关单证按我局规定的计算退税办法计算应退税额填列自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三联,并完成企业内部审核。
6.委托方办税员将经内部审核后的退税申报表附上述全套出口退税单证按月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退税。
7.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上述申报后,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以上意见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