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二[1996]2号
为转变补贴机制,改普遍补贴为重点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和少数有特殊困难职工的重点补贴、特殊补贴,在本市现已建立在职职工、待岗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等最低收入保障线和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的基础上,经市府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5年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简称“副补”)中有关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发放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如下改进: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下列对象不再实行原“副补”发放办法:
1.1996年1月1日及以后新出生的婴儿;
2.个体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
二、本市将进一步做好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的粮油帮困卡的发放工作,并将社会保障和帮困工作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要求逐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