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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02 生效日期: 1987-07-02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7]综26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现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省科委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资源新发现,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方面能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需分年分阶段完成的重点攻关或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进程中取得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应用中,取得全面达到原产品的技术水平,或对新引进的技术有较大的改进,其原材料、工艺等条件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发展、创造的科技成果,或在应用推广原科技成果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成果,包括栽培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标准、计量、科技情报与科技管理等方面对应用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84)国科发管字141号文件规定,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国内首创、技术达国内最先进水平并有突出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根据闽科(85)034号文件规定,省科委负责管理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省内首创、技术达省内最先进并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要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三)市科委负责管理全市市级科技成果,其标准是:属于市内首创、技术达市内最先进水平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达省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理论成果。
  (四)市直各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各县(区)科委负责管理各县(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科技成果。
  (五)市、县(区)及各部门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报送的材料和报送程序:
  (一)科技成果一般在鉴定后20天内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查;县(区)的科技成果报县(区)科委审查;对符合市级以上成果条件的,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应在收到材料10天内报送市科委审查登记;对符合省级以上成果条件的,由市科委统一报送省科委登记。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事先商定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的排列次序后上报。
  (三)报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各一式三份:
  (1)《科技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Ⅰ);
  (2)《技术鉴定证书》或《评审证书》;
  (3)研究试验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有关技术资料;
  (4)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指尚未推广或需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
  (四)市级以下的科技成果,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委每半年向市科委报送《科技成果一览表》(格式见附件Ⅱ)。
  (五)以厦门为主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如符合市级以上成果条件的,也报送市科委审查登记,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市科委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成果不重复登记。已登记的成果,市科委将在《厦门市科技成果公报》上定期(半年)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如经市科委会同其主管部门或县(区)科委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撤销。
  对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市科委统一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凡未领到登记证书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或评审),应按国务院和国家科委及其他部委规定的严格技术鉴定和分级鉴定的原则执行。鉴定工作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单位)组织进行,遇重大科技项目须会同同级科委组织鉴定。
  提交技术鉴定的有关资料必须齐全,数据准确无误,参加技术鉴定会人员对需要保密的技术必须严加保密。
  凡属下列情况,均视同鉴定结论,可不再召开鉴定会:
  (一)根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专业主管部门正式进行技术检测和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二)已在生产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经过技术检测,由相应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四)科学理论成果(包括软科学成果),如已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引用的;
  (五)采取送审形式鉴定并按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规定格式形成综合鉴定意见的。


    第七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义务。
  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实行政府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对我市经济建设影响较大的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市科委应积极配合市计委、经委、农委、建委等部门编制推广计划,纳入市经济发展计划。
  对组织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较好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各部门、各县(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科技成果的保密,必须严格按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省的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凡向国外交流的科技成果,要事先根据成果级别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关联法规    

    第九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根据各类成果的级别按相应的奖励规定执行。其中,“自然科学奖”与“发明奖”均属于国家奖,“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奖、省级(中央部、委)奖、市级奖。


    第十条   厦门市科委统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县(区)科委和基层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县(区)、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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