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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电力债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14 生效日期: 1987-06-14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7]综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需要,进一步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已分配我市向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350万元,电力建设债券1066万元。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期限三年,单位购买的年息6%,不计复利,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开始计息,到期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另计息。原则上以债券购买单位的开户银行为代理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由建设银行代理省电力局发行,到期由电力局还本,从购买债券的第十一年起,分五年偿还本金,每年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单位购买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给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可以抵押,但不准转让。
  购买电力建设债券的单位,按其购买债券的额度和规定期限保证用电,并按国家定价收费,对没有购买电力建设债券或虽已购买但额度不足的单位,超基数用电量根据电力平衡情况供电,并在按规定收取电费的同时,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每度电六分。
  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电力建设债券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挪用上交财政的税利、银行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只能用单位可以自行支配的资金购买。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压缩预算外开支及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积极完成购买任务。
  现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电力建设债券认购任务的分配额随文下达。请各主管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发动,保证在今年六月廿五日前完成上述债券的认购交款任务。
  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接文后,应积极主动的购买,各代理发行的银行要负责落实和监缴,及时将筹集的债券资金交存市人民银行和省电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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