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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特区内免税进口自用车辆使用管理报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6-06 生效日期: 1987-06-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7]综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特区内免税进口自用车辆使用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特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进口的免税自用汽车,是国家给予经济特区享受的优惠待遇,在管理上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海关总署等有关免税进口物资的管理规定。我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厦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计(86)97号《关于加强汽车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协同海关、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车辆的使用管理情况是好的。
  但是随着区内部分单位的机构调整,更改名称,企业撤、并、停、歇业等变化,近来在车辆的使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单位未经海关和计委批准擅自变更用户,私自转让、出售或以租赁、承包为名变相调往区外使用的走私违法行为。为加强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免税进口车辆使用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区内凡使用免税进口自用车辆(包括自办进口、赠送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自用的规定,不准擅自将车辆转让、出售;不准巧立名目变相调往区外使用。违者将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特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机构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原享用的免税进口车辆(不包括赠送车辆)需作调整变更的,包括无偿和有偿调拨、转让、赠送等,统一向市计委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区内调整使用,并抄送海关核销备案,公安车管部门、供油部门根据计委文件办理过户、供油。
  任何单位均不准擅自处理,更不得将车辆随机构变更撤出区外使用。

  三、特区内任何享用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单位,擅自把车辆长期搁置在区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国家政策所不容许的,如有这种情况应尽快将车辆调回,否则,公安车管部门将扣留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海关、工商等有关部门将追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依法论处,并将车辆调缴市计委统一处理。

  四、市计委、经贸委、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免税进口车辆的监督管理,对少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自用的车辆调往区外使用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责成将车辆无条件调回区内候处。

  五、受处罚而确实无法调回特区处理的免税进口车辆,其车辆户籍(包括车牌、档案、供油证等)转移手续,为便于计划管理,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海关、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的处罚决定,到市计委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经批准后,由市计委下文通知公安车管和供油部门办理户籍转移等手续,并抄送海关核销。

  六、凡不执行免税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擅将车辆调出区外并被罚处在区外的单位,今后不宜再享用免税车辆待遇,其余在用的免税车辆将视情况由公安车管部门扣留车辆证件,车辆调缴市计委重新调整。

  七、市计委厦计(1986)97号文仍然有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用车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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