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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驻漳机构的设置与暂行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28 生效日期: 1987-02-28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8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驻漳机构:
  为了适应当前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形势,推动我市与兄弟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90号文件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外地驻漳机构的设置,管理等事宜,作以下通知:
  一、外地驻漳机构及其任务。外地驻漳机构包括各地政府、国家机关驻漳办事处,各地企业驻漳经营机构和内联企业三类。各地政府、国家机关驻漳办事处是省内外各地(市)、县政府以及国务院和省里各部(厅)、委、办、院下属机关派驻我市的行政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人才、物资、信息的交流与协调;指导本地本部门设在漳州的独资、合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负责管理驻漳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承办派出所地政府和国家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各地企业驻漳经营机构是各地企业部门派驻在漳州的工农业性机构,主要是进行一些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内联企业是漳州市以外的单位来漳州兴办或与漳州一方联办的企业。

  二、外地驻漳机构的审批。省内外各地(市)、县政府及国家机关拟在漳州设立办事处,应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其他(市)、县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地(市)、县级的国家机关的正式报告文件,经审核后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件同时抄送省政府协作办和当地有关部门。如需在漳州设立省级办事处的,则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其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办、院的正式文件,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持批准件及省协作办的委托管理书到漳州市协作办办理登记手续。外地企业原则上均可在漳州设立业务经营性机构,但必须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的政府、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到漳州市协作办办理审批手续。外地与漳州各部门联营的内联企业,协作双方应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协作双方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协作办备案,签证后生效。外地企业驻漳经营机构和内联企业,都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到漳州市府协作办,办理归口管理手续。

 

  三、对外地驻漳机构的管理。漳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外地驻漳机构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各地政府、国家机关驻漳办事处,由市政府协作直接管理;外地企业驻漳机构,由市协作办委托本市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内联企业由漳州参加联营一方的主管部门管理;如果二个以上跨行业的企业参加联营,则由市协作办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管理部门。外地驻漳机构人员的党、团关系,政治学习,听报告,看文件等,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党、团组织负责。

  四、外地驻漳机构人员名额。各地政府、国家机关办事处人员,地(市)级的不超过十五人,县级不超过十人;外地企业驻漳机构及内联企业可根据业务情况提出编制人数,报市政府协作办审核批准。各驻漳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就地聘用。

  五、各地政府、国家机关驻漳办事处人员及家属可申请若干常住户口指标,地(市)级的,可申报四户,县级可申请两户。常住户口的人员名单由各办事处提出,报市政府协作办审核后转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地企业驻漳机构原则上不办理常住户口。

  六、经批准随带的驻漳机构人员家属,在入学、医疗、就业等生活福利方面,可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七、驻漳机构的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既可租房,也可购买商品房,还可以集资由当地房产部门统筹、统建。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批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二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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