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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9 生效日期: 1995-1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8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局沪财企一[1995]140号文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将本市集体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应按我局沪税政二[1995]9号《关于集体企业1995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沪税政二[1993]44号《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通知》 有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进行清算,清算时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实行绝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严格按沪税政二[1995]9号文规定办理;对郊区乡镇村级农业服务10个人以下人员可在所属村办企业列支,按人均2,700元标准税前扣除。
  (二)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清算计算办法按沪税政二[1993]44号文办理,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未超过规定清算后的计税工资总额的企业,一般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税前扣除,对清算数大于实际发放数较大的,一般可按实际发放数增加其20%以内允许税前扣除,从1996年起实行相对额计税工资的企业原则按其当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其清算的额度以内税前扣除。实行本办法后,1996年的工资基数以1995年度实际税前全部发放数增加20%以内,以后每年度相对计税工资以其基数清算后的提取数作为控制数,在其控制数内按实税前扣除,超过控制数应剔除计征所得税。
  (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清算仍按沪税政二[1994]33号文办理。

  二、关于夏令冷饮费和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问题
  1995年夏令冷饮费按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280元标准税前扣除;1995年劳防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按1994年核定金额增加15%以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乡镇企业以工补农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乡镇企业(包括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工补农的提取可按沪农[1995]59号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各行业按企业销售净额以一定比例提取交纳,工业企业不高于6‰,商业企业不高于3‰,交通运输企业不高于4.5‰,建筑施工安装企业不高于4.5‰,饮食服务业不高于6‰,其他企业不高于6‰。企业以工补农按上述规定提取金额内按实际支付部分可税前扣除。

  四、关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问题
  对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1991年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可用企业以后连续五年内利润弥补,对企业1990年(含1990年)以前亏损一律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五、关于法人股放弃配售权取得转让费收人问题
  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而获得的转让费收入,其收入额应并入持有法人股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核问题
  (一)企业坏帐损失
  企业按我局有关规定符合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需经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税前扣除,对单笔坏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金额的由区县税务局审核,单笔坏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应转报市局核定。对核实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额可转作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盘亏、毁损和报废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企业年终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盘亏等情况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对年度盘亏、毁损和报废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区县税务部门审核,超过100万元以上转报市局核定。

  七、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按照我局有关规定批准按实税前扣除,对个别企业赴外省市开设分支销售机构,由于推销本企业或本市商品的业务招待费超支较多的,可由企业申请,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在原规定幅度比例内,按实增加50%以内税前扣除。

  八、关于企业出售产权、财产收入问题
  企业将其部分产权、财产或全部产权、财产出售取得的收入,可扣除其出售该项产权、财产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九、关于青玉米饲料减税问题
  1995年度对国有牧场和乡村集体牧场向本市农村按合同订购青玉米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所得税2元;市牛奶公司所属牧场按计划种植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的所得税2元,但对于青玉米(含青绿饲料)超过定购数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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