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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具体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26 生效日期: 1986-10-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地区(市)县建委(建设局),各市房管局(处)、各直属有关部门:
  依据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87号文《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对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现有的开发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整顿,凡达到《暂行规定》第九条要求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归口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新筹建的开发公司,必须具备条件,才能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的开发公司,必须填写《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批准书》一式八份(批准书由省建委统一印发),经主管部门和开户的建设银行签署意见后,报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省建委批准并发给等级证书。新筹建的开发公司,先发给临时资格证书,营业满一年,再申请发给等级证书。

  三、申请登记时,须附下列文件:
  1.开发公司章程一式八份(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或主管机关同意的);
  2.经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专职经理的任命书(或任职通知的文件)的复印件;
  3.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或复印件(证书审验后即退回)。

  四、县(市)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属开发公司进行初审;地区(市)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复审,并对地(市)属的开发公司,进行初审(设区的市,区不设归口管理部门,区属开发公司由市归口部门负责初审)。经初、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建委批准。
  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由企业所在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五、各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的开发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公司等级升降制度,如发现有的公司达不到所持级别的条件,应按本规定的审批手续及时办理降低其等级或注销其证书;有的开发公司要求升级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发给新的等级证书。

  六、鉴于近年来没有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对三级开发公司配备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确实有困难者,暂用下列办法予以变通。
  1.曾担任过建筑企业的技术经理、付经理,并具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从事现场建筑施工管理八年以上的。(审批时要交验资历证明);
  2.不少于二人具有土建专业大中专毕业的学历,实际工作达五年以上的(在填表中要注明工作年限,审批时要交验毕业证书)。
  此外,开发公司可聘用专业对口的离、退休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为专职人员,被聘用的人员要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并不能再兼任其他单位工作。

  七、暂时不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和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开发公司,能在限期内创造条件而要求保留的,也应按以上手续申请登记,经省建委审批后,发给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使用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算起),一年后凡已达到条件的开发公司,须重新申请登记,正式确定等级,逾期达不到条件的,当地主管部门应予以撤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不具备条件违法继续经营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取缔。
  凡经努力仍不具备条件,需要停业的开发公司,在建工程允许继续建完,主管部门要协助其做好善后有关工作。

  八、现有的开发公司必须在一九八七年四月以前申请办理登记完毕。

  九、各地农房开发公司,经营重点应放在村镇建设上,如在城市(包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均必须按闽政(1986)87号文的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否则各地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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