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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精简的归侨、侨眷职工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0-06 生效日期: 1986-10-06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6]综4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落实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职工的政策,是当前落实侨务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前阶段,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下,我市已经批准回收、安置了一百七十多人,但我市需要落实精简政策的任务还很重,要继续抓紧、抓好。为了使这项工作尽快、顺利地开展。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认落实精简政策对象的范围问题。
  1.不论何时回国定居的归侨,均应落实。
  2.确定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是否落实政策对象,应视其被精简时是否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对于精简以前父母已在海外或国内去世的华侨或归侨子女,仍应按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对待,同样给予落实,但归侨子女中的落实对象,应为其父母系于解放前三年以后回国定居的。
  3.华侨或归侨在国内的养子女,须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才可给予落实。
  以上身份,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定并出具证明,但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对于伪造证明者,要追究责任。

  二、关于确认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的问题。
  1.确认“精简”,原则上应具有厦门市劳动局原颁发的精简证明书。由于精简期间迄今已二十多年,因此处理时应从实际出发,经原精简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审核,方可认定。
  2.精简期限为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止。期限之内,凡被精简的归侨、华侨或归侨的直系亲属应予落实政策。但对在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年期间被精简的归侨,可根据一九五七年三月六日国务院转发中侨委关于“一般不要裁减归侨职工和干部”的报告精神,参照精简政策同样予以落实。
  3.凡精简期间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的,不属落实范围。
  对以上情况,原精简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地进行查证,鉴别其真伪,并报请隶属主管部门复核。

  三、关于落实政策工作的职责问题。
  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根据谁精简、谁回收、谁安置的原则给予解决:
  1.原精简单位还在的由原单位负责落实;
  2.原精简单位虽已撤销,但已复办或新办相应单位的,由复办或新办的单位负责落实;
  3.原精简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落实;
  4.原精简单位已撤销的,由其隶属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5.原精简单位已撤销,其隶属主管部门又不明确的,可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确定具体落实单位,不得互相推诿。

  四、关于落实政策后的安置处理问题。
  1.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其被精简期间均应与精简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若身体健康、表现较好、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者,原则上给予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但须经市侨办核实后报请省侨办审批。其所需的劳动指标,凭省侨办批复公函,年终由市劳动局向省劳动局结算。
  3.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若确定不予重新安排工作的,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工龄已满十年、年龄不够退休规定的,可以办理退职,身体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可按病退办理退休。不论是给予办理退休还是办理退职的,均不执行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的规定。
  4.凡应予落实政策的对象,如已安置在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和单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安排,其精简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5.如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精简期间计算工龄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改按退休办理,改办前的退职金与退休金的差额不补发。

  五、关于户口、粮食迁返城镇的问题
  1.凡已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户口、粮食迁返城镇的手续,按公安、粮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凡已办理退休、退职而家住农村的,按国家劳动总局、粮食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关于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3.随同父母精简下放的子女,以及在下放农村期间所生的子女,其迁返城镇的问题,可参照公安部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关于户口迁移问题解答的通知》的第九条办理。
  以上各条,请遵照执行,力争今冬明春之前结束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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