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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20 生效日期: 1992-09-2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2)59号《关于下放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提出的《关于下放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及市经委提出的《关于下放县(区)企业技术改造立项审批权限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审批权限下放后,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主动为基层提供服务,搞好综合平衡和协调配合。各县(区)要加强管理,避免重复建设,防止偏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投资方向。
晋城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放宽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认真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六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2)59号文关于下放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现提出当前我市放宽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如下:
  一、今后,凡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与区域规划、生产和建设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和协调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扩初设计、修正概算的审批,各县区、市直委局和企业集团的审批权限放宽到二千万元以下,并同时报市计委备案,市计委在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二、省确定的高科技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享有三千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市确定的高科技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享有二千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

  三、市计委不再审批现有公路的改造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报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四、进一步改善自筹基建投资规模的控制。今后基建计划的安排,要按照年度投资规模和在建总规模双重控制的原则,根据资金落实情况,首先安排省与县区、市与县区全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县区自筹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其投资规模由市计委根据省下达的基建规模按县切块下达,由县区计委自行安排计划并报市计委备案。市直委局的自筹建设计划,仍由市计委按照委局的建议计划汇总编制,并会同市税务局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税额下达。

  五、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基本建设项目由各县区审批,基本建设规模切块下达各县区,由各县区计委统一安排和下达计划,同时报市计委备案。市直单位集体自筹和个体基建项目计划,仍由市计委按照委局的建议计划审批下达。

晋城市经济委员会关于下放县(区)、企业技术改造立项审批权限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改善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精神,经认真研究,决定下放县(区)、企业技术改造立项审批权限。
  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属于国家和省、市鼓励投资的项目,在原材料、水电供应、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方面能够自行平衡和协调解决,资金(外汇和人民币)能够自行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开工报告以及概算修定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执行。
一、各县、区可审批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前报市归口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县、区经委审批报市经委备案。
二、省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和省政府确定的改革试点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一般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自行确定的技术改造项目,须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县、区、经委备案。属于下列项目,各县、区、公司及进行改革试点企业不得审批: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
  2、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理经济规模和宣布淘汰的产品;
  4、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审批要求的产品。
  各县、区、企业集团和改革试点企业审批和确定的项目报市经委备案后,市经委如有意见,将在十五天内提出,如十五天内无异议,即行生效。
  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按《晋城市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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