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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鳗苗捕捞、收购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0 生效日期: 1995-11-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94]27号《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鳗苗捕捞、收购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鳗苗捕捞、收购单位和个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本市(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可确定捕捞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二、鳗苗捕捞、收购的农业特产税分别按产品销售收入8%税率和收购金额5%税率征收。对帐册不健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标准为:
  定置网:征收标准为400元/张
  船挑网:征收标准为600元/张
  鳗苗收购:征收标准为2万元/张

  三、长江捕捞水产品拷子鱼农业特产税征收标准为400元/张。

  四、对未完税鳗苗捕捞、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财政局可商渔政站在码头进行查验或渔政站开具准运证时进行查验,各按其适用税率补征农业特产税。

  五、鳗苗捕捞纳税人缴纳农业特产税后,因遭受大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由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经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签注受灾情况意见后,报财政征收机关审批,办理减免手续。

  六、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应统一使用“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和“定额完税证”,(税款按月分别汇解各区、县财政机关指定帐户)。扣缴义务人汇解税款时,应附报完税证报查联和定额完税证存根联,区、县财政机关定期与扣缴义务人核对票证领用、使用、结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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