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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蚕茧收烘实行委托乡镇代收代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12 生效日期: 1992-08-12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2]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蚕茧是国家控制的商品,由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为了充分调动蚕茧生产乡镇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在部分乡镇实行委托代收代烘办法,以促进全市蚕茧及丝绸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实行委托代收代烘的指导思想
  实行代收代烘,是我市蚕茧收烘管理工作的一项改革。在工作中,要坚持有利于调动农工贸三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市蚕桑丝绸生产和出口的发展;有利于国家茧丝计划的完成;有利于我市蚕桑丝绸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完善。

  二、委托代收代烘的原则
  (一)、必须坚持以国家现行政策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自愿的原则;
  (三)、受委托代收代烘的乡镇,必须是年产蚕茧在三万斤以上,而且具备必要的收烘条件,有必要的技术力量;
  (四)、一个乡镇中确定的一个受委托单位。

  三、委托的范围和方式
  (一)、凡符合条件而又愿意接受代收代烘业务的乡镇,由该乡镇的一个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同县丝绸分公司(外贸公司)签定委托书,凭委托书对所辖区域内的蚕茧进行收购和烘干。工商部门予以承认,并发给营业执照。
  (二)、在委托书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双方签字盖章后,由双方的主管部门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和县(区)政府盖章,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
  (三)、收烘结束后,受委托单位要把干茧全部交售市丝绸公司。干茧质量检验和价格认定,按《山西省桑蚕干茧分级和检验方法实施细则》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干茧收购价格执行。具体价格由市县两级物价、工商、技术监督、丝绸公司组成评验小组评定。受委托方不得借故拒交和自售蚕茧,凡自售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罚款。
  (四)、市丝绸公司所属的茧站、设备,可以以租赁的形式,交受委托单位有偿使用,受委托单位要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租赁费标准按外贸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
  实行蚕茧代收代烘是一项新工作,县(区)政府要确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搞好协调服务,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
  市政府对各县(区)下达的蚕茧交售指令性计划以及蚕茧收购计划责任合同要按要求完成。实行委托收烘的,按《山西省桑蚕干茧分级和检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干茧分级茧层率和干茧评验等级折合鲜茧计算。

  五、蚕桑技术改进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仍按市物价局泽价费字(1992)第43号和市农牧局、市丝绸公司联合下发的晋市农字(1992)第19号文件执行。

附:蚕茧委托收烘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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