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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6 生效日期: 1999-11-26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确保实现今年减负工作目标,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6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市政发[1999]16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目的
  通过这次抽查,寻找工作差距和存在问题,督促和推动各区县和乡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真正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的各项规定及国务院前不久召开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努力实现今年“农民缴费负担比1998年确有减轻,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二、抽查的时间和范围
  按照省上关于“地、市抽查不得少于1/3县”的要求,市上将组织检查组于12月初对4个区县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抽查内容
  抽查主要围绕农民的实际负担比上年是否确有减轻,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是否明显减少来进行。具体内容和重点是:
  (一)提留统筹费、农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是否贯彻执行了“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的提留统筹费有没有超过1997年农民上交的预算额;去年超收的款数是否如数扣减;村提留是否超过控制数的半数以上;统筹费有无上解、平调、挪用。
  2.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税收政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否重复征收;是否据实征收;有无平摊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的问题。
  3.有无以共同生产费等名义在提留统筹费外乱开收费口子的问题。
  (二)农村“三乱”的治理情况:
  1.教育集资是否按规定停了下来;其他乱集资和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是否取消;在中小学生入学、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建房等方面有无巧立名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的问题。
  2.报刊摊派是否得到了治理。
  3.是否进行了农村电价的治理整顿,有无违反规定平摊电费、超标准收取电费的问题。
  (三)端正干部作风和精减乡镇机构的情况:
  1.有无派“小分队”或动用警力到农民家中强行收款收物的问题。
  2.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是否减少。
  3.对发生的恶性案件是否做到了按要求及时上报和查处。
  4.对乡镇不在编人员是否进行了清退,在编人数是否得到控制。
  (四)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l. 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是否建立和落实;专项治理部门责任是否建立。
  2.清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项目是否坚持了下管一级、下清一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部署和进展情况如何;省上取消的13个收费项目和修改的9个文件是否得到了落实。
  3.农民负担预决算、民主管理、明白卡、专项审计四项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
  4.村级财务是否做到了公开。

  四、抽查的组织领导
  市上将成立以市委常委、副市长孙清云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建绪同志为副组长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市委农工部、市农经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物价局、法制局、纠风办、教委、编委、低压供电局各1名负责同志组成4个检查组,具体实施抽查。
  市上拟对抽查的4个区县按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区县随机抽查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个村,每个村抽查10个农户。

  五、抽查的方式
  抽查工作要深入、具体,到村到户,不走过场。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走访农户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时,一律不事先打招呼。坚持边查边纠的工作方针,对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限期解决,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向农民公开。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向农民多收滥收费用的,要按规定退还或扣减,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区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大、几点具体要来
  (一)各区县要认真做好迎接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汇报要具体真实,全面体现抽查的内容要求。被抽查的区县要认真做好安排,保证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参加抽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抽查中要进一步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既要教育干部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还要教育农民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抽查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不到经营性的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19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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