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03 生效日期: 1986-01-0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6]综005号
同安县、郊区、杏林区人民政府:
  省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闽政(1985)73号文)已于一九八五年十月间下达,省府办公厅最近又发出要求各地抓紧开征的传真电报,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三日前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报告。根据省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问题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凡系省府规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不管隶属关系如何一律开征。民政部门聋、哑、残废人举办的福利事业单位和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所办厂(场)及服务性行业可以免征。   二、我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和征收率,全市不做统一规定。但各县、区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区农村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的总额。   三、鉴于两年来我市部分乡、镇已积极开展群众集资办学活动,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建议对这些乡、镇不予征收一九八五年农村教育费附加,其他乡、镇一九八五年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否征收由各县、区研究决定。但是,民办教师一九八五年增资所需经费应由所在县、区统筹解决,且应确保民办教师增资金额不低于公办教师增资部分,争取逐步做到同工同酬。   四、我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税务所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