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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1-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7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立“三秦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省四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国外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国专家系应聘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及三资企业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外国专家获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奖:
  (一)积极向我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或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省对外交往、人才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由专家聘用单位填写《三秦友谊奖申报表》,报各有关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审查、筛选、评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申报部门应按要求填写《三秦友谊奖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填内容要真实可靠,并须提前两个月即每年4月份以前报送省外办。
  (三)在省政府对申报的“三秦友谊奖”的正式批准件未下达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授奖
  (一)“三秦友谊奖”证书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
  (二)授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6名,逢大庆年份不超过10名。
  (三)授奖方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集中授奖通常于每年6月份在西安举行。分散授奖视情况而定。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予单独授奖。
  (四)凡已获得过“三秦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省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一般不再为其申请。工作特别突出的从未获得过国家友谊奖励的,可在“三秦友谊奖”的基础上向国家外专局申报“友谊奖”。

  第六条 宣传报道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内外有别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奖专家,应事先征得专家本人、聘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作公开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三秦友谊奖申报表》、获奖证书及纪念品由省外办统一制定。每位专家奖励费用不超过三千元。

  第八条 对应聘来陕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华侨和港、澳、台专家以及在国际人才交流工作中为我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的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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